丰都府发(2016)18号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的通知

2022-03-14

丰都县人民政府 
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


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 街道办事处,县级各部门,有关单位:         

为有效推进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, 根据《丰都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九条和三十条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决定对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、提前搬奖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。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:         

一、搬迁费         

被征收人以产权户 为单位,标准为:住宅900元/户 、非住宅(包括商业、 办公、 业务等用房)25元/平方米、生产用房35元/平方米。         

二、提前搬迁奖励费         

在征收个人房屋时,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搬迁的, 从搬迁之日起, 分段给予提前签约奖励。         

(一) 签约期限为 45 天的被征收房屋, 按约定时间搬迁的。

提前30-45天签约并搬迁的,奖励住宅所有权人10000元/户 、非住宅所有权人100元/平方米; 提前15-29天签约并搬迁的,奖励住宅所有权人5000元/户、非住宅所有权人50元/平方米;提前1-14天签约并搬迁的, 奖励住宅所有权人3000元/户 、 非住宅所有权人30元/平方米。      

(二) 签约期限为 60 天的被征收房屋, 按约定时间搬迁的。提前40-60天签约并搬迁的, 奖励住宅所有权人10000元/户 、 非住宅所有权人100元/平方米; 提前20-39天签约并搬迁的, 奖励住宅所有权人5000元/户、 非住宅所有权人50元/平方米; 提前1-19天签约并搬迁的, 奖励住宅所有权人3000元/户 、 非住宅所有权人30元 / 平方米。      

三、临时安置补助费      

按房屋征收时产权人户口 簿上的非农业家庭人口计算, 每人每月给予补助费230元。家庭非农业人口 在3 人以下按3人计算,4人以上的按实际人口计算。 征收项目具体过渡时间由房屋征收项目指挥部按实际情况决定。      

四、本通知自 印发之日 起执行, 原丰都府〔2013〕13 号同时废止。     


      丰都县人民政府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 2016年10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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