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丰都龙河新城滨江景观带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
丰都府[2021〕106号
丰都县人民政府
关于丰都龙河新城滨江景观带项目国有
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
因丰都县龙河新城滨江景观带项目建设需要,根据国务院 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)、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 意见》(渝国土房管办发〔2011〕187号)、《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》(丰都府发 〔2016〕18号)等规定,经县委、县政府研究,决定对位于丰都 县双路镇马鞍山村六组原罐头厂职工宿舍楼(阜康居民点)范围 内的房屋实施征收,现将有关事宜决定如下:
一、 征收范围:丰都县龙河新城滨江景观带项目涉及范围内 (阜康居民点)的房屋,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。
二、 征收部门: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,负责组织实 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广
三、 征收实施单位:丰都县城市建设开发服务中心,受征收 部门委托,.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。
四、 补偿协议签约期限: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后,自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60 0内为签约搬迁期限。
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 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,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 付征收实施单位,完成搬迁。在本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 与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,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 者下落不明的,由征收部门报请丰都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。
五、 征收补偿方案:详见附件《丰都龙河新城滨江景观带项 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》。
六、 本决定发布后,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、扩建、 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 行为,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。
七、 征收工作现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。
办公地址: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社区居委会;
联 系人:易一泊,联系电话:15923742374;
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 内,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 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附件:丰都龙河新城滨江景观带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
丰都龙河新城滨江景观带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
为依法推进丰都龙河新城滨江景观带项目建设,规范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,维护公共利益,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务院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 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)、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》(渝国土房管办发〔2011 ]187 号)、《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 标准的通知》(丰都府发〔2016〕18号)的规定,结合项目实际, 特制定本方案。
—、征收范围
丰都龙河新城滨江景观带规划建设区域内的阜康居民点国 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,包括:原罐头厂职工宿舍3栋,8个单元, 共128套房屋,总建筑面积11788.1平方米。其中:已办理完全 产权登记的2栋4个单元,共64套房屋,建筑面积为5662.5平 方米;未办理竣工验收和房屋产权登记的合法房屋1栋,4个单 元,共64套房屋,建筑面积为6125.6平方米。
二、征收部门
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。
三、 实施单位
丰都县城市开发建设服务中心。
四、 补偿原则
遵循决策民主,程序正当,补偿公正、公开,依法推进的原 则。
五、 评估机构确定
由阜康居民点业主选定确认的重庆金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 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项目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。
六、 评估价格
由评估机构对县城建成区周边类似房地产价格进行咨询,按 照技术规范,对该项目被征收房屋的预评估价格为:已办理完全 产权的2栋4个单元64套房屋,清水房预评价格为4210元/nf , 室内装修装饰预评价格为200-600元/nf;未办理房屋产权的1 栋4个单元64套房屋,其预评估价为3040元/nf,入住4户的 室内装修预评估价为200-600元/nf(详见重庆金汇房地产土地资 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预评估报告书)o
七、 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
(一) 补偿方式。
征收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。每个被征 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。
(二) 补偿标准。
1. 货币补偿。
被征收房屋按评估机构评估出具的分户评估价格进行货币 补偿,并给予搬迁费、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费、室内装修装饰费。 具体标准如下:
(1 )搬迁费:住宅900元/户;
(2) 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费:提前40-60天签约并搬迁的, 奖励住宅所有权人10000元/户;提前20-39天签约并搬迁的,奖 励住宅所有权人5000元/户;提前1.19天搬迁的,奖励住宅所有 权人3000元/户o
(3) 室内装修装饰费。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。
2. 产权调换。
(1 )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,提供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信息(房屋座落面积、结构、单价等)。
(2 )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调换的,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计算、 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,多 退少补,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评估价确定。
(3) 临时安置补助费。按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被征收房屋 住所地户口簿上的家庭人口计算,每人每月给予补助费230元。 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,按3人计算;4人以上的按实际人口 计算。补助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月开始至开发商通知交房 日后3个月止,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。
(4) 搬迁费。900元/户。
(5) 提前签约搬迁奖励费:提前40-60天签约并搬迁的,
奖励住宅所有权人10000元/户;提前20-39天签约并搬迁的,奖 励住宅所有权人5000元/户;提前1・19天搬迁的,奖励住宅所有 权A 3000元/户。
(6)室内装修装饰费。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。
八、补偿程序
(一) 货币补偿程序.
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,将被征收房屋 腾空交房后,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结清补偿费。
(二) 产权调换补偿程序。
1. 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;
2.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,由征收部门发给产权调换选 房通知;
3. 被征收人凭选房通知与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 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并结算购房款;
4. 开发企业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 行网签备案;
5. 征收单位凭开发企业提供的网签备案手续分别与被征收 人和开发企业结算费用。
九、特别程序
(一)作出补偿决定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 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,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 不明确的,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按照征
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,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。
(二) 复议或诉讼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。
(三) 申请强制执行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,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,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十、签约时间
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1月3日止。
十一、现场办公地点、工作时间、联系电话
(一) 现场办公地点:三合街道滨江东路社区居委会;
(二) 现场办公时间:上午9:00—12:00,下午2:30—6:00 (注:星期一至星期五);
(三) 现场联系人及电话。县住房城乡建委:易一泊(联系 电话:13310272812 )、杨仁君(联系电话:13908256705 X冉松 涛(联系电话:17338376027);县规划自然资源局:舒德华(联 系电话:13983306979 );三合街道办事处:代兴奉(联系电话: 13594525987 X马元林(联系电话:17323906097);三合街道滨 江东路社区办公室:023-70660696、023-70660698;双路镇: 易华(联系电话:13658436519)o
十二、其他事项
(一)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以政府参照规划范围线确定的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。
(二) 本方案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,且国家、重庆市现行相 关政策法规也未明确的,由项目办公室研究处理。
(三) 本方案仅适用于丰都龙河新城滨江景观带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项目,最终解释权归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