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丰都龙河新城滨江景观带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
丰都府告〔2021〕68号
丰都县人民政府
关于丰都龙河新城滨江景观带项目国有
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
因丰都县龙河新城滨江景观带项目建设需要,根据国务院 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)、《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 意见》(渝国土房管办发〔2011〕187号)、《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》(丰都府发 〔2016〕18号)等规定,本府已于2021年9月3日作出《丰都县 人民政府关于丰都龙河新城滨江景观带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决定书》(丰都府〔2021〕106号),现予以公告。
如被征收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本公 告之日起60日内,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,也可 以在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。
特此公告